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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办理条件:
1.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发证时间为2016-2018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法人;
2.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3.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4.企业诚信良好。
特别提醒: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究开发费用应与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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